比賽規則及流程將按FIBA國際賽規則進行
每場比賽分 4 節舉行, 每 1 節為 10 分鐘。第 1 節與第 2 節, 第3節與第4節之間休息時間為 2 分鐘. 半場(第2與第3節之間)休息時間 5 分鐘 。
死球停錶: 第 1,2,3節最後 10秒 ; 第 4 節最後 2 分鐘。
除暫停外, 其他情況均不停錶。
上半場兩個暫停,下半場三個暫停 (第 4 節最後 2 分鐘最多只可使用兩個暫停)
於法定時間賽和,將採用 "黃金罰球制" , 以首先得分隊伍為勝方。
決賽法定時間賽和, 加時 5 分鐘, 最後1分鐘停錶; 若再賽和, 將採取「黃金入球制」決勝負。
註冊球員
球員年齡不設上下限, 但凡未滿十八歲之參賽成員, 該隊之領隊或隊長, 須負上監護人之責任。
每隊球隊註冊球員上限 15 人, 出場上限 15 人。報名後可以增加球員(最多三次)名單直至15人滿額為止, 不設刪除名額。賽季開始後,若球隊有意新增球員(新註冊球員),需於賽前48 小時通知賽會,並電郵該球員個人資料;經賽會核實及上載球員名單於官方網站上,新註冊球員方可代表球隊出賽。
每隊球隊必須於第一場賽事前提交球員名單, 如會方未接獲有關之球隊名單, 球隊將被判棄權論
領隊有責任確保隊員名單上的姓名與參賽者相符,球隊嚴禁提供虛假及具誤導性的球員資料,一經發現,違規球員嚴禁出賽。 2.6 如違反上述 2.1-2.5 條款, 該隊會被取消該場參賽資格 。
註冊違規球隊若派遣未有註冊或被罰停賽球員出賽, 均作違反章程論。若即場發現違規球隊,裁判即時停止執法並取消該場參賽資格,判違規球隊棄權,罰款 500 元。若首次違規球隊再次違規,將即時取消該隊參賽資格,並不會作出任何補償。賽會特此聲明絕不接納領隊以「不知情」為理由,將有關責任推卸在賽會上,並交由賽會獨力承擔調查工作。各領隊貴為球隊管理人, 有責任對球員身份作出保證,並如實上報。倘若領隊對所屬球員有懷疑, 應避免註冊出賽, 以作為球隊管理層對賽事承擔。 若初賽發現違規球員出賽, 一經查證將取消違規球員(曾代表該球隊)出賽所有場次, 全部判作棄權論,並不接納任何理由,以示公允。違規球員亦即時取消參賽資格。違規球隊將被罰款500元。若季後賽開始後(即第一場季後賽開始),賽會發現勝出之球隊派遣「未有註冊」違規球員上陣,將即時取消參賽資格。違規球隊將被罰款500元。即使該「違規球員」在初賽時段曾經上陣,賽會並不會就此「違規事件」替該組別再次排名,以免影響賽事流程及進度。不過,違規球隊之「違規球員」將被取消任何個人獎 項,以示公允。
獎項
各組別分別設有冠, 亞, 季獎項, 各得獎隊伍均可獲獎座及獎牌。
大會並設有得分王, 三分王, 籃板王, 助攻王、封阻王、偷截王及罰球王七個個人獎項。 各組別計算初賽 4 場賽事,總數最高球員獲獎。 惟以上得獎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(1) 總場次出席率達八成 (即3場初賽) ,唯出席率會以出場時間計算。
(2) 如計算出現兩名或以上得獎球員,賽會將會計算兩隊對賽成績,以「勝者為勝」方案取出最後得獎名單。
(3) 若球隊受棄權球隊影響而只得3次初賽統計成績,其計算方案則只採用最高兩場之統計數字(八成出席率),其競爭對手亦同時只採用最高兩場統計數字作出相互比較,惟其競爭對手初賽出席率仍必須達到八成或以上(即最少3場初賽)。
(4) 平均數值大於1或以上
大會將於決賽完畢後進行頒將禮。
取消比賽資格犯規指引
若球員因打架或故意傷人,包括但不僅限於:
(1) 襲擊賽事職員、領隊、教練、參賽所有球員及觀眾
(2) 賽事委員會或裁判判定為打架或故意傷人行為
(3) 打架或故意傷人事件交由警方處理
而被判以"取消比賽資格犯規",該球員將被即時停止參與賽會主辦任何賽事,直至該季度賽事完結為止,並考慮接受或不接受該球員日後參與賽事資格(賽會主辦 任何賽事)。就上述打架或故意傷人之事故,而引致任何傷亡賠償,賽會將保留一切追究權利。
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指引
在一場比賽中, 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 "技術犯規" 或被判 "違反運動道德犯規" 即該次犯規當作 "取消比賽資格犯規" 處理 (需即時離場), 違規球員下仗需停賽1次。
在一季比賽中, 同一球員累積滿三次 "技術犯規" 或 "違反運動道德犯規" , 違規球員需停賽1次
若球員因上述情況而被逐離場, 賽會將以停賽一場為最低罰則,作為對違規球員紀律處分。若同一球員於同一季度賽事重複違反章則被逐離場,賽會將考慮取消違章球員參賽資格。
技術犯規指引
嚴格執行球隊技術犯規
(1) 球員技術犯規
(a) 妨礙發界外球, 以致延誤比賽時間
(b) 對正在投籃球員作出非身體接觸犯規之騷擾
(c) 與職員、場監、記錄台職員或對手交談接觸時, 態度不洽當(若場內或場外球員發出粗言穢語,即時執行 技術犯規)
執行技術犯規前裁判並不需要作出任何口頭警告。領隊、教練或球隊代表有責任管理球員紀律, 請各負責人注意。
在一場比賽中, 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 "技術犯規" 或被判 "違反運動道德犯規" 即該次犯規當作 "取消比賽資格犯規" 處理 (需即時離場), 違規球員下仗需停賽1次。
在一季比賽中, 同一球員累積滿三次 "技術犯規" 或 "違反運動道德犯規" , 違規球員需停賽1次 。
若球員因上述情況而被逐離場, 賽會將以停賽一場為最低罰則,作為對違規球員紀律處分。若同一球員於同一季度賽事重複違反章則被逐離場,賽會將考慮取消違章球員參賽資格。
監督委員
若裁判員意見不一致時, 可參考其他裁判及監督委員意見, 或參考記錄台職員的意見後作出最終的判決。
有權提供意見給裁判員或記錄台更正錯誤。若涉及犯規執法上意見, 經商討後必須經由第一裁判作出最後判決。
有權對規則中未明確的事項作出決定。
裁判
由賽會指定註冊裁判擔任。
聯賽將進入尾聲及季後賽, 有關賽程已經作出編排,因此賽會不接受球隊「請假」及改期。
若開賽前 2 小時天文台仍懸掛 8 號或以上風球, 又或場地不適合作賽, 則當日所有賽事取消, 由大會另行安排補賽日期。
若因特殊情況, 賽會有權通知各球隊改期作賽或另作編排, 如在比賽途中發生特殊情況, 球賽繼續與否得由當場球証或賽會全權決定。
未經本賽會同意及職員代表通知(包括:電話、電郵、短訊、WHATSAPP或網站發佈),參賽球隊不可能自行更改賽程。賽會不接受球隊私下聯絡對手更改賽期,請各領隊注意。